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延安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中红办(2017)137号)、《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全省动员人道资源引进、争取、设计、支持的由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执行的各类项目,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香港、澳门、台湾等红十字组织及政府社会各界等支持开展的博爱家园、生命安全、生计发展、大病救助、志愿服务等防灾、减灾、救助、扶贫等人道项目。
第三条 项日应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服务于延安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延安市红十字会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延安市红十字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引进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门是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宏观管理、推进、协调、指导工作,包括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及标准,指导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组织项目培训、督导评估及项目奖评等。
第七条 市级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包括项目申报,制定计划预算、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总结评估、财务管理、审计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应注重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本着服务基层、服务民生、关注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原则,发挥红十字会优势,体现红十字特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推动社区备灾防灾救灾减灾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改善弱群体的生活境遇,提升基层红十字会工作能力第十条项目以社区、学校为重点,聚焦红十字会主责主业,传播红十字精神,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包括红十字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备灾救灾防灾减灾、安全与健康、生计发展、志愿服务等方面。
第十条 备灾救灾防灾减灾。普及防灾、减灾、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可根据社区需求选择性的建设小型防灾减灾设施,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提高社区、学校防御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安全与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众卫生健康普及活动,打造生命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开展急救培训,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提高社区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生计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具有一定条件的群众发展生计,实现促进社区发展生产、改善经济条件、解决贫困问题的目标。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依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地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县(市、区)级红会要做好志愿者培训、表彰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志愿者开展符合群众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书一般情况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模版(电子版可从总会网站 http //www. redcross . org cn下载)。个别情况下根据捐赠方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组织快速需求评估,重点考察当地社区人道需求、群众对社区认可度、社区凝聚力、执行机构能力等因素,根据快速评估结果撰写项目申报书。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市红十字会对县(市、区)级红十字会进行指导与培训,组织开展前期实地调研,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项目申报书由县(市、区)红十字会撰写,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汇总后提交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只受理市级红十字会提交的项日报书。
第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建立项目库,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方推荐项目。项目评审主要的标准:项目地区有实际需求、市县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综合能力强、当地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贫困县(市、区)倾斜。申报项目得到捐助方同意后签署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书仅为意向文本,不作为实施项目和开展后期评估的依据。项目批准后,县(市、区)级红十字会等项目实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书,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监督与报告
第ニ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稳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第二十ー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坚持“参与式”工作方法,在学校、社区等项目地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社区参与策划和开展项目活动,包括在社区开展VCA(易受损性及能力评估)活动,并据此制定项目计划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硬件工程招投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项目实施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硬件工程的实施必须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监理、技术顾问,做好项目施工、监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计金的发放应严格参照《博爱家园项目手册》规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县(市、区)红十字会应与当地乡镇政府、村社区委员会联合成立生计金管理领导小组,并签署合作协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受益户的选择应坚持民主决策,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严禁挪用资金用于与扶贫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工作,自项目签署协议后,项目周期内不少于四次。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形成督导报告,并与季度报告一同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分为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汇总后,向省红十字会提交。报告的提交频率和质量作为衡量县(市、区)红十字会重点工作评价标准,并纳入申报新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的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数据和时间表的顺序,及时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如项目确需变更项目周期、顸算及项目实施地等内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经批 准后方可实行。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在个月内按照原渠道上报,经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六章 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硬件工程完成后,需由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组织财务收支审计,提交验收报告至县(市、区)红十字会。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质检报告、原材料验收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阶段性验收报告、项目改动的批核文件决算书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工程资料和审计报告,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收集和审核归档。
第二十九条 硬件建设竣工后,需在显著位置标明XXX项目,如博爱家园项目、博爱三秦项目等,并设立项目纪念碑(匾),说明项目的捐赠方支持内容及范围。
第三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在每轮生计金运行完成后,应及时回收资金并撰写博爱家园生计金执行报告,新轮的资金发放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实现持续滚动发展的理念。
第三十一条 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组织在社区内召开总结会,邀请志愿者、社区群众等相关人员共同探讨项目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撰写项目终期报告,上报市红十字会,由市红十字会审核并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积极推动项目宣传工作,加强红十字价值、理念和文化的传播,提升项目品牌的声誉和知晓度。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后,省红十字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捐赠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必要情况下组织外部评估,总结不足和推广好的经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执行费和项目活动费两部分,具体情况根据协议或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费指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执行成本,应在额度内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邮寄等费用,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福利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活动费指在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培训、生计发展、组织发展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地方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设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计划书确定的内容使用。
第四十条 省红十字会接收划拨项目资金,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转款业务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ー条 根据捐赠方要求和协议条款,省红十字会拨付项目款至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应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下拨项目款至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四十二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项日实施地财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用捐赠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应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报告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交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项目财务情况,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省红十字会根据捐助方要求,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及咨询机进行整体审计和评价,并对社会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审计和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建立项目台账,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书VCA资料、备忘录、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基线调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投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时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做好痕迹管理。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在项目开始时建立该项目的档案卷宗,收集项目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编制项目的资料汇编,项目验收时应该对项目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分类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参照《博爱家园项目执行手册》(2016年)、《博爱卫生站项目执行指引》(2019年)、《红十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项目管理手册》(2019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延安市红十字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